解析:
1.对于意图实施特定犯罪行为而盗取机动车辆者,应依照盗窃罪与实际进行的其他犯罪行为予以合并惩处。
2.若某人为实现他种犯罪企图而秘密启动机动车作为其犯罪工具使用完毕之后,并将此用作掩护的机动车归还原地或停放在临近之处,且该车并未发生丢失事件,则其应被视为其实际进行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加以加重处罚。
3.如果某个人为了训练驾驶技巧、娱乐消遣等原因,多次秘密启动机动车辆,但最终导致这些车辆遗失,那么他应该被判定犯有盗窃罪。通常来说,盗窃罪的立案金额设定为一千元人民币,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的。
根据该解释,盗窃公私财产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行为,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查证,因此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来认定。如涉及到盗窃毒品等违禁物品,应当按照盗窃罪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