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此种情况下适用的法律准则在于,若行为人在实施合同诈骗过程中所获取的赃款被其转移给了第三方,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该第三方毫无疑问地确信这笔款项的来源是合法的,那么第三方可以被认定为善意第三方,从而对此部分赃款无需进行追缴。
2.但是如果行为人已经熟练地使用所获得的诈骗财产用以偿还他应承担的债务或转让给他所信任之人,那么在此情况下,国家执法机构有权依法对这些财产进行追缴。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如果对方在明知这笔款项是通过诈骗手段得来的前提下仍然接受了它,那么这笔款项就必须被追回;
其次,如果对方是无偿得到这笔款项的,那么这笔款项也必须被追回;
再次,如果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了这笔款项,那么这笔款项同样需要被追回;
最后,如果对方是因为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而得到这笔款项的,那么这笔款项也必须被追回。
然而,如果第三方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购买了这笔款项,那么这笔款项就不应该被追回。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