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事先通常会被拘押于刑罚执行场所,至开庭前三日方可转回监管机构。当该类罪犯的罪行被检方起诉至法院之后,法官拥有批准是否维持原状进行取保候审的权力,也可选择取消原先给予的取保候审特权,并依据法律程序将其逮捕归案,然后移送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不得有任何中断或停滞。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满的情况,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必须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其所在单位知晓。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