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针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人员;
其次是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人员;
再者是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独立生活的人,以及孕期或哺乳期妇女,同样可实行取保候审以避免潜在的社会风险;
此外,当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