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旦某位人士遭受刑事拘留或批准逮捕的命运,公安机关就有义务在接到此类指令后的24个小时之内,向该当事人及家人传达拘留或逮捕的事实背景,并同时公布关押之处所。
然而,在此过程中,如果存在妨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之行为,则此项规定不作适用。此一规则的设立初衷在于确保涉嫌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为其亲属提供了及时了解相关事件进展的渠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