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法中,关于抢夺罪的分类方式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类是将未使用暴力以及胁迫手段进行公然抢夺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这种做法通常会放松对盗窃手段的传统限制,甚至明确规定可以采用公开方式取走财产;
第二类则是针对以公然形式强行夺取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单列出来设立专门的抢夺罪名。相较于抢劫罪这一严重罪行,公然夺取财物仅仅被视为一种轻微的强制行为,且行为人并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如果将其视同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那么对其进行过于严厉的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
然而,这种行为却无法被纳入到盗窃罪的范畴内,因为它并不符合人们普遍认为偷窃行为应为“秘密窃取”的观念,因此,我们只能将其单独划归为抢夺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