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法律条款之规定,对涉嫌犯罪人员实施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问不能超过37天;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羁押期限长达两年,那么在法院最终做出有期徒刑的判决之后,可以将这两年的时间作为已服刑的刑期进行相应的折抵。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有期徒刑的具体刑期计算方式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算起;而在此之前,如果罪犯已经因为案情被公安机关先行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都可以折抵为一天的刑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