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确规定,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其在判决宣告之前已经被逮捕并且被关押过的话,那么在判决执行时可以将这部分时间折算成相应的刑期天数进行扣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羁押”一词所包含的内容是被关押在拘留场所内,而并不包括取保候审这种非正式的监管措施。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取保候审并不能够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也无法用于抵扣实际的刑期。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