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涉及开设赌场行为且获得的盈利不论数量多寡,皆足以被认定为犯有开设赌场罪行,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被课以罚金的严厉惩罚;若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3日颁布),以谋取利润为核心目的,凡是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均可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聚众赌博”犯罪行为:
(一)组织三人以上参与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已达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参与赌博活动,且赌资数额累计已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参与赌博活动,且参赌人数累计已达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国大陆公民十人以上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介绍费等收益的。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