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将私人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归纳为“挪用公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其职务权限范围内,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性活动;又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依法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