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楼盘,从其存在违反合同时算起,便应当自履约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进行相应的财务清算工作。倘若在接收到催促通知之后的三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无法按照合约规定来履行其应尽职责,且无法提供切实合理、法律认可的理由予以说明,购楼方将享有解除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权力,同时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关利息补偿,此外,还须承担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行为引发的相应违约责任。若经过催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三个月内实际履行了相关义务,购楼方则无权解除该购房合同,然而,购楼方依然拥有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对于超过催告期限而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补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