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对“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施了通过组织和策划等手段引发聚众斗殴事件的行为;
其次,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指挥和控制;
再次,参与到聚众斗殴事件中,并在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后,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还需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必须是出于报复他人、争夺势力范围或者其他不正当的利益诉求。聚众斗殴罪,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众多人员形成帮派,相互之间进行暴力冲突,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
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