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尽管寻衅滋事这一类型的刑事犯罪在我国现行法律法条中有明确的界定和规定,然而,这些法律条款同时也给这类案件提供了解决纷争的途径,即在公诉案件当中,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展现出诚恳的悔悟态度,例如通过经济赔偿或者公开道歉等方式以争取受害者的原谅,如果受害者愿意接受和解方案并且签署和解协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和解程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此种类型犯罪的案件都享有启动和解程序的资格。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当这些案件源自于民间矛盾纠纷,而且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可能会面临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处罚时,才能启动和解程序。
此外,除了渎职犯罪之外,对于其他可能会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同样具有适用和解程序的权利。
然而,对于那些曾经在过去五年内因为故意犯罪而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他们并不适合在这类犯罪案件中考虑采用和解程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