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所涉人员因触犯相关刑法而遭受刑事拘留,其拘留期限通常为三日内。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程序时,如认为确需对受拘禁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应在拘留期限三日内提交审查申请。在此前提下,若存在特殊情形,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