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果案件在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因羁押期已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决的有期徒刑,同样可适用取保候审制度。
同时,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亦有权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不得间断进行。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届满的情况,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必须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其相关单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