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刑事拘留的第38日便将涉案人员释放,这无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根据相关法规,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37天,故在期限届满后,涉案人员即可获得自由之身。
然而,若在拘留期间未能获取充分的犯罪证据,那么释放涉案人员便是理所当然;反之,若存在重大嫌疑,则可能需要将案件移送至法院进行审理。
此外,涉案人员亦可申请取保候审以争取自由。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