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传之后未按期归案并不能简单定性为在逃人员。接下来,我将对此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及阐释: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拘传以及在逃人员的定义。拘传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要求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亲自到案受审的强制性措施。而在逃人员主要是指那些在已经受到司法机关合法拘禁或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后,却故意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起诉、审判以及执行处罚等违法行径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其次,我们来看一看违反拘传法规的情况。拘传之后未按时到案的原因可能很多,比如被拘留者因为生病、受伤或者其他正当原因无法前往,又或是他们有意设法避开司法机关的措施等等。针对这些情况,如果被拘留者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并无任何逃避司法机关追捕的行为,那么一般来说,他们不会被认定为在逃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