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体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在监狱外实行管制,或者在监狱内实行拘役或者被单独实施附加刑。
其次,若被告人有可能面临长期的有期徒刑惩罚,但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危害,同样可以考虑此项措施。
再者,如果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足够长的时间,但是案件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