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需强调的是,危险驾驶抗拒逮捕之不当举动,有可能会触及到危险驾驶罪与妨碍公务罪两种刑事犯罪。具体缘由如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存在如竞相追逐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是在饮酒后依然驾车行驶的情况,构成此罪。而同时,若在危险驾驶过程中抗拒逮捕,则可能被定性为妨碍公务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妨碍公务罪是指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因此,危险驾驶抗拒逮捕的行为,有可能同时触犯上述两类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