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对正在履行职责的公安民警实施以下行为时,虽未直接危及其生命安全,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并不应被归类为袭警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1.针对民警非关键身体部位如抓握、拖曳、推搡、拍击、拥抱、紧贴等轻微肢体接触行为;
2.恶意诋毁、污蔑以及谩骂等带有侮辱性质的行为;
3.以围攻、阻挡、喧哗等方式引发群体事件的行为;
4.在进行强制传唤、拘留或逮捕等执法程序中,行为人为挣脱束缚、躲避追捕而实施的甩手、蹬腿等消极反抗行为;
5.在对醉酒人员采取保护性措施的过程中,醉酒人员针对特定对象以外的人群所做出的摆动手臂、挥舞双手等动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