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若行为人遭受了刑事拘留,无需向人民检察院报告。以下为具体说明: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意图自杀、试图逃避法律制裁或仍处于潜逃状态的人员;存在毁灭、篡改供述材料、串通口供的潜在风险的嫌疑人;未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等个人信息,导致其身份无法明确核实的涉事人员;涉及流窜犯罪活动、频繁犯案以及组成团伙进行重大违法犯罪工作的重大嫌疑人等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