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刑事拘留所产生的案底问题进行探讨。若涉及到的为轻微治安案件性质的拘留事项,正常情况下并不会生成所谓的“案底”,然而在公安机关内部的信息管理体系中仍然能够进行相应的查阅与追溯。至于行政拘留方面,尽管在公安机关内部档案中会予以留档记载,但通常不会将其认定为具有案底性质的行为记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