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多数情况下,单纯的谩骂并未直接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是由于此类犯罪的主要类型是针对干扰公共秩序或者情节极为恶劣的行为。若谩骂缺乏对公共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未导致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那么一般而言,这种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倘若谩骂行为频繁发生并且带有恶意性质,同时还引发了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那么就有可能触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