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与犯罪嫌疑人员沟通交流期间,刑事辩护律师的通常要求是按照规则携带相关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与特定案件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除此之外,律师必须依照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的时间表和程序安排来进行会面,同时需严格遵循相关的会见规定,尊重嫌疑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泄露案件情况或干扰影响司法诚信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