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民遭受刑事拘留之顿时,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须于拘留行为发生后的24小时间内向其亲属进行通报,除非存在妨碍调查取证的紧急情况。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得到尊重以及家属对案情的知情权得以实现。
然而,若通知行为有可能给侦查进程带来不良影响,如破坏关键证据、打草惊蛇惊动目击证人、促使疑犯逃离侦查区域等,公安机关有权暂缓通知,待相关阻碍因素消除之后,应立即履行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