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逮捕机关对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与否,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嫌疑人在案件中的表现。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法律程序,通常应用于以下几种情况: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依据保证其不至于危害社会安全原则,适宜进行取保候审;以及存在严重疾病导致身体机能失常,或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等特殊情况。
然而,如果逮捕机关认为嫌疑人存在逃逸、销毁证据、串通口供等潜在风险,则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