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是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有组织团体中的在职员工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运用自身职权所带来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吞、窃取、隐瞒、移作他用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这些财物或是被行为人挪为私用,或是被其借出给予第三方,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达到足以影响其所在单位正常运营及经济秩序的程度。在实际案例中,若行为人擅自将本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支配,且该行为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时限而未能及时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行为人却将这笔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这样的行为都不仅侵害了所在单位对自有财产的合法权益,更是直接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