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施取保候审并不必然必须等待长达法定三十七日之久。理论上,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被拘禁的最长审查期限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拘留期,由侦査机构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式逮捕。
然而,若侦查机关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这个流程便有可能在侦查工作早期阶段即得以实施。因此,实际情况中,取保候审的执行时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灵活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