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的常规持续时长被设定为37日,其中包含了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所需的最长拘留期限——即30日,再加上检察机关在审核批捕阶段所能占用的最长时间——不超过7日。此举旨在确保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防止任何形式的非法拘禁行为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