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罪”,也被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在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手段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不予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如果犯罪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那么就有可能不被视为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那么检察机关也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再次,如果犯罪分子已经获得了特赦令,从而免除了其应承担的刑罚;
此外,如果该犯罪行为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类型,但并未有人提出控告或控告已经撤回;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那么检察机关也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可以导致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