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之期限常为最长不超过37个自然日。这一期间涵盖了由公安机关进行的初始拘留期(最长可为3个自然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批准逮捕所需之日限(最长可为7个自然日)及法院审查并批准逮捕所用时间(最长可为14个自然日)。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经高级检察机关批准,拘留期限可延长1至4个自然日;而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例如涉及毒品交易或流窜作案等,拘留期限还可进一步延长30个自然日。因此,在所有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到37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