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与嫌疑犯进行会面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自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讯问或遭受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安排律师会面,但是针对涉及国家机密的特定案件,可能会需要经过侦查机构的特别许可方可进行。换言之,在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过程中,相关的侦查部门不应实施任何形式的监听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可以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