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物业费和公摊电费是业主在物业服务中常遇到的两项费用,它们分别有不同的依据和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而公摊电费主要涉及小区公共区域的照明、电梯运行等公共设施的电力消耗,这是所有业主共同承担的费用。
因此,物业费和公摊电费虽然都是业主必须承担的费用,但它们服务的内容和依据有所不同。物业费用主要是针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如保安、清洁、绿化等;而公摊电费则是针对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而产生的费用。两者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通常会有明确的区分和约定,因此,即便业主已经缴纳了物业费,也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分摊公共电费,这是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