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之中,是否应当对发生身体伤病的人员实施刑事拘留,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单纯地由患病人员的健康状况所决定。具体而言,这完全取决于患病人员的健康状况是否已经对于法律程序的正常推进造成了不利影响。比如说,假如有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病情严重到已经使得他们无法充分参与到诉讼环节当中,又或者由于病情原因迫切需要得到及时的治疗,此时我们常常会采取临时性的措施来暂停对他们的羁押。
然而,如果这些人的病情并未对案件的调查以及审判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且他们也符合刑事拘留的相关条件,例如存在着可能逃避侦查、串供等行为的风险,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仍然可以依法对其实施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