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具体条款,即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若公司股东未能按照已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欠款,那么借款人(也即是出借人)将有权请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其还款义务;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来保障利益;亦或是,向违反合同一方支付与其违约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相当规模的赔款。这部分的损失赔偿金额应等同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其中包含了合同正常履行之后可能获取到的额外收益,但是,这个赔偿金额不能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理应预见到的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范围。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出借人可首先尝试通过与股东进行友好协商来解决还款事宜。若协商无果,出借人便可着手收集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催收通知等等,随后便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股东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其他损失。倘若股东仍然拒绝还款,出借人甚至可以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执行,以确保自身权益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