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确保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维护,法律赋予了他们与律师进行会面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拥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和通信的权限。同时,其他辩护人在获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亦可享有此项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在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听,并且可以携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