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之诉的有效诉讼时效期为三年。此即意味着,倘若借款人未能如约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已借出款项,债权人须自得知或理应获知其权益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信息之日起算,在三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若诉讼时效超过三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亦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若借款期限并无明文规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借款人有权随时偿还;而贷款人则可催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综合以上法律条款,若借款人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借款人归还借款。若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可能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但仍可申请延长。若借款期限并无明文规定或约定模糊不清,贷款人则可催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