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未能偿还乡间老妪给予的借款,可能需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条来对相关事件展开深入剖析。首要地,依照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若借款行为被认定为构成违约的事实,那么作为权益受损者的农夫老妪,便可行使选择权,决定是索求借款人履行违约之责,抑或是提出侵权责任主张。
其次,参照第一百八十八条表述,农夫老妪必须在诉讼时效期内(最长时限为三年)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且该时效期限自其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合法权益已经遭受侵害,及责任人身份明确之时起开始计算。若逾期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此类权益,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方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因此,农夫老妪应当尽早采取法律措施,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同时务必在诉讼时效期内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如若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则可能面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债务的困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