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丈夫所借之款未能及时归还,其配偶通常无需承担联合偿还之责,除非此项负债乃在夫妇双方共同生活时期内,为维系家庭共同利益而累积成形。当妻子接获追索欠款电话之时,可诚挚地声明该笔债务纯粹系丈夫的个人财务负担,己方并无义务协助偿还。在此基础上,建议丈夫主动与债权人沟通协商,构建合理的还款规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