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当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必要之时,人民法院有权采用相应的保全措施,其中就包括了对涉及到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操作。在此背景下,借款合同所引发的争议被视为一类典型的民事案件。若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出现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引起判决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困难或者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进一步损失的潜在风险,那么,受损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并依法限制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值得注意的是,若实际情况相当紧迫且需要快速作出裁定时,人民法院势必得在规定时间内(即48小时)做出决定。一旦裁定内容确定且要求采取保全措施,就应立刻启动实施程序,确保裁决能够顺利执行以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为此,在处理类似借款合同纠纷的问题上,一旦确有必要,当事人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方的财物进行查封及其他保全措施,以此来保证各类判决得以公开公正地履行,维护广大债权人的经济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