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征地即县以上政府或土地部门未经合法程序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同时未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此类行为必须具备项目计划委员会审批、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文等必要手续,而这些文件应与补偿政策相同并展示于公众视野之中。若无此条件,则视为非法征地。对于补偿标准,我国有明确法规《土地管理法》作为指引,至于区域性条款,各省市均有所规定。实际补偿数额需参考各县(市级)的征地补偿政策,此类信息公开透明且可通过官方网站查询。
此外,当地实施单位依法行事的前提下,也应在当地公告通知此事,以便公众更多了解情况。
概括来说,征地补偿主要分为青苗、人口及土地补偿三类,其中青苗补偿归农户所有,人口补偿亦然,土地补偿则依据政策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委会、乡镇政府)掌握。而附属物补偿通常包含在土地补偿范围内,如农民自行修建的沟渠、涵洞等应归农民所有。各地方由于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导致补偿标准有所区别,大致介于每亩二万元与十几万元之间。按《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应按其原始用途予以补偿;对于耕地,补偿款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作物与青苗补偿费。具体而言: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3.征收其他土地区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征收耕地的相关标准制定。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5.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须依照相关法规缴纳新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6.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金与安置补助费后,若未能维持原农村居民生活水准,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增加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