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占用的土地为基本农田,恕难同意在此处设立养殖场。因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严禁任何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破坏土地行为,如建窑、建房、堆置废物等。
此外,也禁止在基本农田中开展林果业或池塘养鱼活动。
若占用的耕地不属基本农田,在符合《畜牧法》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设立养殖场。《畜牧法》第37条指出,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养殖场、养殖小区,推行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畜牧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