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与公司达成劳务合作协议的雇员而言,在决定离开之际需要遵循法律程序,提前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而在协议期满之后,务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及相关资料的交接。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派遣至其他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依据本法规章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三十八条的具体内容,依法行使其跟派遣机构之间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此外,根据这部法律第五十条的明确要求,在解除或者终止雇佣或劳工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有义务开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给到相关劳动者,并且应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者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接手续。而作为劳动者方,他们也应按照规定流程完成工作岗位的交接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因法律理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这些款项应在妥善处理完所有工作交接事项后予以发放。用人单位必须确保已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件的妥善保管,最少不得小于两年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