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争议追诉期”,通常这一概念特指劳动仲裁时效。在计算劳动争议追诉期时,通常是从您切实了解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那一日起算。例如,当雇佣方未能如期给予工资报酬时,若您发现自己的工资并未按时抵达账户那么该日期便可视为诉讼时效的起点。
然而需注意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况,则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新计算或者延续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