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旦承包土地方出现违约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地居民有权通过磋商途径寻求解决方案,他们可以邀请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处理。
然而,如若承包方不愿进一步协商或接受调解,那么当地居民便有资格提交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如果上述方式均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他们亦可诉诸于人民法院启动相应的审判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一旦违反合同约定,当地居民即可无条件地收回其土地所有权,事情远非如此简单明了,在整个过程中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诉讼及相关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要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应予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乡下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要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要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本领的,有权得到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