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当雇主和工人先后签署了共计六年的两次固定时限合同之后,如果再次续约,那么就可以选择签署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合约了。同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指明的那样,用人单位与员工达成共识后,也是有权制定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的。
然而,有以下情况需要特别指出,只要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劳动者或是他们同意续期、签订新劳动合同的话,就算是劳动者指定想签署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也必须要制定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才行:
(1)劳动者在这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长达十年;
(2)在用人单位初次采用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进行改革重组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在这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十年,而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不到十年;
(3)若已经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中的第一分项、第二分项所规定的任何状况,那么在续签新劳动合同时,也是被迫必须签署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使用员工开始,一年后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被视为已经与劳动者之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