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对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不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不胜任工作”这一合理原因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若以此为由决定终止聘用,必须先向员工支付相应赔偿金;赔偿金则依据员工在职时间计算所应获得的金额。若公司拒绝履行赔偿责任,员工有权通过提起劳动诉讼的途径维权。
根据导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具体原因,这种行动可区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两类。
其中,违纪辞退即是指企业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内部规章制度,但尚未达到开除或除名程度的员工,依法强制结束与其之间的劳资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