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劳务派遣工同样具备与雇主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和权利。具体而言,只要经过双方的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雇主便可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如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求职者有权主动要求或接受续签、订立新的劳动合同,除非求职者明确表示希望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求职者在当前雇主处连续工作满十年;
(2)当雇主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进行改革重组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求职者在该雇主处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足十年;
(3)如果求职者已经连续两次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