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严重财务困境及公司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之际,债务问题的解决需依循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首先,在破产程序正式启动之后,法庭将会委任专业的破产管理人,负责对企业的全部财产和负债状况进行详尽且全面的调查与管理。关于债务问题,将依照特定的顺序依次进行偿还。首要考虑的是先行清偿所有破产所需的相关费用以及共益性债务;紧接着需要优先支付给员工的薪资报酬、医药费用、残疾津贴以及抚恤金等款项;
同时也包括应划归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各种补偿金;再来则是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未交之应付税款;而最终剩下的部分才能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