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尚未正式成立之前,根据事先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约定,接受委托负责管理小区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运营事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具备代替全体业主管理公共收益的权限;而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正式组建之后,业主大会有权自行决定将小区公共收益交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指派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通常而言,业务运营成熟的物业服务企业会全权负责小区公共收益的日常管理,并依据自身判断来决定公共收益的具体用途。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具体运用,应遵循业主大会的决策,其中涉及到收益使用的重大事项,必须得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以及总人数超过半数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此外,工作经费的收支状况应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以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小区公共收益有着明确的规定,例如,利用小区公共资源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应视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由物业公司负责妥善保管。
然而,公共收益的最终所有权仍然属于全体业主。